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5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5條 申請者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應予駁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