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公用天然氣事業重新申請供氣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申請供氣許可並核發供氣營業執照:一、依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二、未受主管機關廢止公用天然氣事業臨時供氣營業執照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