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示範獎勵期間,自本辦法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申請人以申請一案為限。
申請期間屆滿前,各申請人均已提出申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停止受理示範計畫之申請。
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7-01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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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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