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宣導活動補助及示範計畫作業補助費用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不得用於資本支出科目:一、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及業務費:為辦理相關業務所需之人事費、加班值班費、出差費、交通費及油資等相關業務費。二、依相關規定將受補助經費列入其地方預算及辦理就地審計。受補助經費之申請撥款資料,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補助款支用與原核定內容不符、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追回補助款,並視情形同額核減次年度補助款或撤銷該核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