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9條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已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因設備毀損致無法於期限內達成義務裝置容量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履行義務期限,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二次為原則。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以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履行義務,因不可歸責因素致無法於期限內達成義務裝置容量者,得於次年度二月底前補足購買額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