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95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十二節 其他事項 第95條 甲等人員出差,除區內短程隨時呈報備查外,應事先呈准鹽務總局辦理。奉准出差時,應將起程到達及回職日期,分別電報鹽務總局備查。甲乙等人員出差,必要時得攜帶公役一人,照支津貼。丙等及以下高級人員亦得依照辦理,但以交通不便旅行困難之地域為限,事先並應呈奉鹽務總局核准,其有時間性者,得由各區主管長官核准,仍報鹽務總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