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9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二章 服務 第9條 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鹽業,或其他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農工礦商業而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者,不以經營商業論。人員非經鹽務總局特許,不得兼任他種職業,或耗其時間於有礙職務之事,違者應予處分,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薪津,該管長官知情不舉,同予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