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7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二章 服務 第7條 人員在無論何種情形下,非經正式呈奉核准,不得離職,否則以擅離職守論處。各級主管人員調差或離任時,應照前鹽務總局鹵會通二九號通令修正施行之「鹽務總局所屬機關辦理交代施行細則」辦理交代,俟其主管事務,經管鹽斤,公物公款,確切查明移交清楚,並無未了責任後,方能離職,鹽斤公物公款如有虧短情事,應由該員及保證人負責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