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66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六節 遣散及解職 第66條 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遣散一、機關裁併或缺額裁撤。(因公遣散)二、屆滿退職年齡(滿足六十歲)。三、患嚴重病症,經指定醫師證明,不能繼續服務者。四、人地不宜而無相當職缺可資調整者。五、才力不勝而無過失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