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59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三節 代理及補償 第59條 代理人員,按照規定,於考試錄取後,可以升充者,應自考試之日起補實,但考取科目須與代理職缺性質相同,並與本規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相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