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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新派人員試用三個月期滿,如該管長官對其品績未能滿意時,應予解職。
倘認為尚堪造就,得延長試用三個月,期滿如仍不滿意,應立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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