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56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任免升調 › 第三節 代理及補償 第56條 凡遇額缺而無等級相當人員可資調補時,得以低一等之人員代理,或以更低級之人員暫代。代理及暫代,不得視為擢升,代理人員於必要時得令退回原缺,暫代之職缺,遇有相當人員,應即調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