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5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二章 服務 第5條 人員應依規定鐘點簽到辦公,不得遲到早退,其辦公時間以外值班人員,對於送到公文,不得藉口辦公時間已過,拒絕收受,違者立予嚴懲。外勤人員任務完畢,或無外勤任務時,仍應按時到公,不得自由行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