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43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考試 › 第六節 錄用與擢升 第43條 升等考試錄取人員,因限於額缺未能悉數擢升,而次年續有錄取人員時,其升補次序依左列規定:一、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二、第一年錄取人員,成績列入丙等者,與第二年錄取人員列入乙等第三年列入甲等者有同樣升補之機會,其餘依此類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