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33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考試 › 第四節 報考棄考及改考 第33條 報考升等考試,而臨時棄考者,除確屬因病,或因重要事故,經主管長官核准外,以玩忽考試論,每次記小過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