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條人員有絕對保守公務上秘密之義務,對於職務上所知消息,或正在辦理之事項,非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洩漏;即對所屬人員,因公務上…
- 第17條人員不得將廢舊文件以及一切圖表等項,無故攜帶出外,或私行出賣,違者不論文件是否重要,概予嚴懲。
- 第18條人員不得將經管之公署官舍或地基倉垞等,供不正當之借用。
- 第19條人員對於鹽務有所建議,應開具真實姓名,呈請核辦;惟不得挾嫌妄訐,圖洩私忿。同等職員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欲向該管長官陳述意見…
- 第20條人員應避免無謂之酬酢與宴會,其必不可避免者,應力從儉約。
- 第21條本機關電台嚴禁拍發私電,公電亦不得夾雜私事。凡電稿應由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後,方准譯交電台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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