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9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二章 服務 第19條 人員對於鹽務有所建議,應開具真實姓名,呈請核辦;惟不得挾嫌妄訐,圖洩私忿。同等職員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欲向該管長官陳述意見時,得會同簽字,聯名具呈,其非同等者,應各按等級聯名會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