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務人事規則 第143條 法規:鹽務人事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七章 請假 › 第五節 特別假 第143條 人員如因特別事故,如祖父母父母或配偶病重時,必須請假而本年內業已請過優待假及病事假各三十日,或照章無優待假可請時,得呈請鹽務總局給予特別假,如經審查請假緣由實屬必需者,假期內得支半薪,否則雖准給假,不得支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