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條人員請准長假,無論是否回籍,均得於長假期外,酌給往返程期,其程期依發給調差津貼份數定之,發給一份者,一次程期,最多為十天,一份半者,最多為二十天,兩份者最多為四十天。前項往返程期,應由所在區之主管機關酌定,如長假期滿後,調往他區者,則其由原籍赴調之程期,應由新調區之主管機關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