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條人員長假期滿,因病不能赴調,或回原職時,得繳具合格醫證,呈請病假,但至多不得逾最高限度之日數,在病假期內,准支半薪。但須俟銷假後始准發給。銷假後六個月內,並不准辭職,其在未銷假前即行辭職者,該項病假期內薪水,概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