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人員處理公務,應本分層負責精神,力求迅速,不得任意積壓。關於收放鹽斤,收款運輸等事,尤應不論辦公鐘點,或星期例假,隨時辦…
- 第7條人員在無論何種情形下,非經正式呈奉核准,不得離職,否則以擅離職守論處。各級主管人員調差或離任時,應照前鹽務總局鹵會通二九…
- 第8條人員奉派出差,應限期出發,不得藉故遲延,出差期內,並不得繞道他處,或中途逗留,辦理與公務無關之事。人員奉令調差,應於兩星…
- 第9條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鹽業,或其他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農工礦商業而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者,不…
- 第10條人員對左列各方不得私相借貸,或訂立互利契約,或取得其他不正常利益:一、製鹽人或經營鹽業之商人商號。二、承辦與本機關業務有…
- 第11條人員對於本機關業務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個人或團體,無論何種佣金餽贈酬謝及陋規等,概不准收受,違者從嚴懲處。
- 第13條人員不得向下級機關推薦人員。
- 第14條人員不得輾轉請託,希圖倖進,亦不得任意請求更調,或以私函請託他區調用。
- 第15條各屬員司對於主管人員遷調,不得登報頌揚功德,外界人士對本機關人員擬登報頌揚時,亦應切實辭謝,以重實際。
- 第16條人員有絕對保守公務上秘密之義務,對於職務上所知消息,或正在辦理之事項,非經主管長官許可,不得洩漏;即對所屬人員,因公務上…
- 第17條人員不得將廢舊文件以及一切圖表等項,無故攜帶出外,或私行出賣,違者不論文件是否重要,概予嚴懲。
- 第18條人員不得將經管之公署官舍或地基倉垞等,供不正當之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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