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條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獎勵:一、對於公務上有特殊貢獻者。二、不顧危險保全公家利益者。三、應付事變得宜者。四、拒受賄賂者。五、舉發弊案或剔除積弊者。六、在規定期內未請假者(年終考績時加給總分一分,但總分已滿百分者不加)。獎勵分(一)嘉獎(二)記小功(三)記大功(四)升等。積三次嘉獎為一小功,三次小功為一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