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母法 第7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已扣減平準基金後之實得售價及過去十二個月實際收購農民糖之數量及價款總額,其全年期平均實得售價,如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行銷費用時,其不敷之差額由平準基金撥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