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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批外銷糖款結匯時,按港口船上交貨之包裝糖價格,結算應提存平準基金金額折合新台幣,通知結匯銀行,逕行扣解平準基金專戶,散裝糖出口時,則外銷售價之計價,應按港口船上交貨之發票價格,加計包裝費差額後,計算應提存平準基金之金額;砂糖出口時,其糖款須按卸貨口岸卸重及糖度結算者,先按臺糖公司當時結匯糖款收入提存,在卸重及糖度確定後,再按最後結算價格調整。
前項包裝費差額,按政府核定台糖公司包裝費預算之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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