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母法 第4條 台糖公司應設置平準基金會計簿籍,記錄有關平準基金之收付,每月編製平準基金收支月報,每年十二月底編製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總報告,報經濟部備查,並分送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