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第2條 法規: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2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於臺灣地區砂糖外銷價高於規定基準價格時,就其超過部分,按第四條規定,從價提存之。臺灣地區砂糖外銷,實得平均售價,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推銷費用時,收購農民糖應支付之差額,由平準基金撥付之。前項保證糖價,於臺灣糖業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收購農民糖每年期契約原料推廣前,由行政院核定公布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