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5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二章 年資結算 第5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未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者,依左列方式處理:一、其屬資遣離職或死亡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二、其屬辭職或因重大過失免職者,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全部取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