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4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二章 年資結算 第4條 年資結算人員離職或死亡時,除因公傷病(殘)或具有第七條所規定情形者外,已在本總廠繼續任職五年以上,具有本辦法施行前之退休資格者,均應將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次發給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