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7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五章 退休金 第17條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得少於五十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