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5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離職金 第15條 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構得予資遣:一、組織編制緊縮或單位裁併撤銷,無適當工作可派之人員。二、因業務變更、生產技術或程序改變,所減少職位之人員。三、經實際考核結果,無實際工作或工作量過少之人員。四、無適當工作而未歸級之人員。五、純研究職位(未兼派其他職務者)連續二年以上未提出研究報告或顯無研究成果之人員。六、健康情形不佳,無法勝任所任職位之人員。七、未具所任職務之必要專長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