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4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離職金 第14條 人員在派(僱)用期間,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因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之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