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四章 離職金 第13條 人員退休、資遣、死亡時,均可領取其「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之本息作為離職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