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2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提儲金 第12條 人員調至其他機關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之本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