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總廠在用人費總額內按薪給總額百分之三,提撥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交由儲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存儲運用並支付,年度結算有餘額時,留作下年度之用,不敷支應時,得先行墊付並於次年度起,酌予調整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儲備金提撥率,如已無支付需要,應予停止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