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三章 提儲金 第10條 提撥之「自提儲金」及「公提儲金」,得由本總廠設置「儲金管理運用委員會」籌劃運用,儲金積存運用狀況於半年度及年終時提出結算表及總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