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0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二章 進用 › 第三節 升等及調遷 第30條 各機構人員因自願、不堪勝任工作或違反規定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調降者,派用人員及約聘人員應核給降等之薪給,並支較原薪級低一級薪;僱用人員及約僱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