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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各機構因業務需要,得指派人員代理工作,其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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