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9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9條 年度考核獎懲如下:一、甲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二、乙等:晉原等薪級一級,並發給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無級可晉者,另發給一個月之薪額。三、丙等:留原等薪級。四、丁等:免職或除名(解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