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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處務目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6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6條
法規: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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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遵守秘密,並不得遺漏錯誤,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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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者免職或除名(解…
第11條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免職或除名(解僱)者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
第12條
各機構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之比率規定如下:一、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列甲等者,該機構考列甲等人數,以參加當年度考核總人數百分…
第13條
年度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自次考核年度開始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核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核,自本部或各機構核…
第14條
各機構董事長之考核由本部辦理,其年度考核或另予考核,由本部參酌該機構年度工作考成成績核定,其獎懲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15條
辦理考核人員,在考核進行中應遵守秘密,並不得遺漏錯誤,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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