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11條 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規定抵銷、免職或除名(解僱)者外,曾記大功未受其他處分者,其年度考核應考列乙等以上;曾記大過以上之處分未經抵銷者,其年度考核應不得列為乙等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