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10條 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者免職或除名(解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