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第2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處務目 第2條 董事監察人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一、曾任公營事業董(理)事或監察人(或監事)而富有貢獻者。二、曾任或現任各該公司協理以上職務滿五年,服務成績優異者。三、現任職務與該公司業務有密切關係者。四、具有專長,適合各該公司業務需要者。五、從事工商業聲譽卓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