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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各公司董事監察人遴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董事監察人由本部提名人選交由各公司股東會選舉之,其任期均為二年,得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必要時本部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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