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國營事業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
- 第2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
- 第3條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
- 第4條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
- 第6條國營事業除依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與同類民營事業有同等之權利與義務。
- 第7條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依行政院各部會署組織法之規定。
- 第8條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二、所管國營事業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三、所管國營事業…
- 第9條國營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實際需要,設置總管理機構以管理之:一、性質相同之事業。二、事務密切關聯之事業。
- 第10條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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