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
- 第32條在本法施行前,國營事業現有人員應予甄審,其升遷、調補,應依經歷、年資及服務成績為標準。
- 第33條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
- 第35條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不得兼任其他國營事業董事、監察人或理、監事。但為推動合併或成立控股公司而兼任者,僅得兼任…
- 第36條國營事業人員除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外,不得經營或投資於其所從事之同類企業。
- 第37條國營事業人員進用之迴避,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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