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1條 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四章 人事 第31條 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其甄試方式、應考資格、應試科目、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等事項,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應由國營事業建立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主管機關,並上網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