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30條 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0條 凡政府認為必需主辦之事業,而在經營初期無利可圖者,得在一定期內,不以盈虧為考核之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