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4條 法規: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同時設置加氣站及兼營加油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氣站兼營加油站業務者,其加油站部分應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