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4條(共 4 條)
本規則依石油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加氣站,係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石油氣之場所。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同時設置加氣站及兼營加油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氣站兼營加油站業務者,其加油站部分應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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