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0條 法規: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20條 加氣站業者應販售添有臭劑之車用液化石油氣。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